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96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8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枣阳市**村**组**号,2016年4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乡**村**组,2019年7月1日因赌博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2011年11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起,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等人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楼阁楼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聚众赌博,每场吸引10至20人参赌,从中抽水渔利。由孙某某负责招徕赌客,提供**街**号的赌场场地、赌具,以及为赌客提供免费矿泉水、槟榔、香烟等物品,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等人负责派牌、赔付、抽水,每盘抽水10元至100元不等,万某某、李某某每场分得好处费人民币200元,蒋某某向参赌人员出借赌资,每出借1000元就从水钱收取50元作为利息。2019年12月25日,民警查获**楼阁楼的赌场,抓获孙某某等12人,现场起获赌具一批、赌资人民币11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万某某于2020年4月1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志伟
检察官助理:邓耀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万某某、李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里水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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