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4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4********,汉族,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98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兰陵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在无建筑资质和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周某某等工人在兰陵县苍山街道马巷村马某某家施工建房,被告人于某某无证操作吊车将装满水泥的吊车斗置于地基表面后离开驾驶室,吊车车斗倾翻砸向在地基底部外墙抹灰的工人周某某,导致周某某当场死亡。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及房主马某某与周某某亲属签订调解协议,一次性共计赔偿死者各项经济损失2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调解协议书等书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于某某在施工作业中违法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严重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向侠
检察官助理:李莹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村98
号,联系电话1526991****;被告人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街道**村,联系电话186609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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