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20〕Z2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平房区。2001年5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五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弹药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8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镇**家属房。2000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由达拉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任某某涉嫌贩卖、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达拉特旗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孙某某所租住房屋内扣押子弹三板,每板10颗,共计30颗。经鉴定为制式五六式7.62mm步机枪弹。
2.2019年10月至今,被告人任某某明知被告人孙某某要用咖啡因和罂粟壳制作并贩卖毒品安纳咖,仍然接受其朋友孙某某的委托,帮助其在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塔尔湖镇分三次购买毒品咖啡因和罂粟壳,共计10斤咖啡因、1斤罂粟壳、10斤苯甲酸。
3.2019年10月至今,被告人孙某某将上述毒品中的31克罂粟壳、10斤咖啡因和2886.3克苯甲酸制作成毒品安纳咖,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共向同事李某某、韩某某二人贩卖2次,每个50元,共计4个安纳咖, 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任某某制作并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二人属于共同犯罪,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弹药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荣生
检察员:李 琴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任某某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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