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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何某某等虚假诉讼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3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8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78******** ,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区**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6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幢**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8月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事实

2016年4月份,杜某某因与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夫妇存在经济纠纷,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孙某某、何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470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及利息。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孙某某、何某某归还杜某某470万元及利息。杜某某于2017年4月份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C区17号房产、东阳市滨江花园1幢1单元8C室房产进行拍卖。后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采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多种方式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夫妻为逃避法院执行,一直使用徐某某、胡某某名下的银行卡,三张银行卡现金支出均超过5万元;案发时胡某某银行卡中尚有余额47.8987万元,该笔款项已被扣押。

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为了逃避债务,在2016年5月4日将两夫妻名下的东阳市隆兴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过户给胡某某夫妻名下代持,实际控制人仍属于孙某某夫妻;在2016年8月31日将河南炬荣置业有限公司中孙某某持有的55%股份转给沈某某代持,实际控制人仍属于孙某某。在法院立案执行后,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未如实申报该事实,继续隐匿财产。

(二)虚假诉讼的事实

2017年5月8日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虚构两人名下位于东阳市江北街道月亮湾C区17号房产已经在2016年3月份卖给黄某某的事实,由被告人黄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被告人黄某某因害怕该造假事实暴露而自行撤回申请,2017年6月29日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黄某某撤回异议申请。

2017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又找被告人黄某某协商,虚构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借款420元未还的事实,伪造三张借条。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黄某某以该三张借条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东阳市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6日作出调解,根据调解协议由孙某某、何某某归还黄某某420万元及利息。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位于月亮湾小区的房产被拍卖,被告人黄某某作为债权人参与执行款分配,并于2018年1月5日分配得执行款人民币70.812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在分配得执行款后在2018年1月份将该执行款中的65万元返还给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并将剩余款项陆续通过微信、现金等方式返还给被告人何某某。

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赔偿杜某某60万元,被告人何某某已归还杜某某5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明细、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借条、民事调解书、收条、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何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向萍

2019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37*******)、黄某某(联系电话138********)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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