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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傅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6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阳市蒙城县**镇**村**号)。被告人孙某某曾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傅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荡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霍邱县**乡**村**组)。被告人傅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10月12日被原吴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又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傅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路**号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固始县**乡**组)。被告人胡某甲曾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2年5月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8********,汉族,文盲,无业,住苏州市吴某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至同年11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伙同李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帮忙寻找部分赌博场地、被告人傅某某负责接送赌客及望风、被告人胡某甲负责监督庄风及与望风人员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负责提供部分场地,先后在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端市村(5)东港16号、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万心大桥东堍园明村26号、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胜天村南庄26号4次组织王某某、肖某某等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傅某某、胡某甲均参与4次;被告人孙某某参与2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1次。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根据上述分工,在苏州市吴某区平望镇万心大桥东堍圆明村26号,由李某某、张某某组织王某某、肖某某、胡某乙等10人赌博,赌资计人民币53940元,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3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的供述;

4. 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沐惠娟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傅某某、胡某甲、陈某某现均取保候

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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