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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刘某某挪用特定款物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59********,汉族,高中文化,赤峰市松山区**镇**村委会原主任,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松山区**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60********,汉族,初中文化,赤峰市松山区**镇**村党支部原书记,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住松山区**镇**村**组**组。无前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松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7月,赤峰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松山区扶贫办、财政局联合上报的《2012年度整村推进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合格,下达松山区大庙镇**营子村2012年整村推进财政扶贫项目资金150万元,用于大庙镇和平营村打配机电井7眼和小管井17眼、管灌3000亩、土地整理1000亩、养猪1000口、草场围封8000亩、卫生室l处的工程建设。

该项目实施期间,经松山区**村党支部原书记刘某某、松山区**村委会原主任孙某某共同研究决定,对项目批准的“7眼机电井”、“17眼小管并”和“草场围封8000亩”等三项建设内容未予投资,其中“7眼机电井”和“17眼小管井”系村民自筹资金打配;“草场围封8000亩”系2010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项目投资建设。在上述三项建设内容均未投入的情况下,被告人刘某某、孙某某利用虚假的施工合同和验收报告在大庙镇财政所共报账434825元,与另外建设卫生室结余10500元,建设管灌3000亩结余4620元,盖建两个井房子6000元,共计将扶贫资金455945元挪用于铺设PVC管道、安装变压器、支付评审费等公务支出,致使上述扶贫建设项目未能如期完成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复印件、**营子村整村推进方案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挪用用于扶贫的资金,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魏天琦

助理检察员:丁  然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散页叁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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