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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09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87********,回族,高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乡**村**组**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栋**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村**委,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村**委。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2019年11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10月,被告人刘某甲等人以帮人办理贷款为名召集他人至合肥市,以虚构的公司法人、股东、经营范围、住所等内容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并开设银行对公账户,后刘某甲将注册的公司营业执照及开设的银行对公账户以高价卖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4月,被告人刘某乙至合肥市×刘某甲共同实施上述行为。2019年6月,刘某甲、刘某乙以13500元的价格将包括合肥车必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3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出卖给被告人孙某某。合肥车必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市场**幢**号。

自2018年,被告人孙某某开始在网上倒卖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其将购买来的上述国家机关证件加价后出卖给他人,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6月,孙某某先后以13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处购买上述3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以5000元的价格从卢登书(另案处理)处购买1套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合肥海企科技有限公司)。后孙某某将上述4套国家机关证件出卖给他人。

2019年11月28日,公安民警先后将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抓获;2020年1月8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孙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交易明细;

2.微信聊天记录;

3.证人强某某、周某某之、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7.刑事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1874516****)、刘某乙现被监视居住(17102804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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