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刘某甲等人非法侵入住宅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村西北角中心街**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西北角中心街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01195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区**栋**单元**室,现住大城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被金某家撞伤后就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性意见,故孙某某与其子被告人刘某甲商议前往被害人金某家家中商议解决,如不能解决便与其生活不能自理的丈夫刘某丁住在金某家家中。2019年11月5日,孙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某乙,让其开车拉孙某某、刘某丁、刘某甲去金某家家,在路上孙某某将解决不成就住在金某家家的想法告诉刘某乙,刘某乙表示认可。到达金某家家后,虽然金某家家人予以阻拦,但孙某某仍在刘某甲的搀扶下强行进入金某家家房屋内,刘某乙帮助刘某甲将坐在轮椅上的刘某丁强行抬进金某家家客厅,随后刘某乙、刘某甲离开,孙某某与刘某丁在金某家家居住至同年11月8日,导致金某家家无法正常生活,后因双方村委会答应出面调解,二人方才离开金某家家。

2020年1月7日,因双方调解未果,孙某某让刘某甲骑电动三轮车拉自己和刘某丁再次前往金某家家,但因其家中锁门,故前往金某家之子被害人金某乙家,虽然金某乙家人予以阻拦,但孙某某仍在刘某甲搀扶下强行进入金某乙家房屋内,刘某甲欲将刘某丁抱入屋内但因客厅门被锁而未果,故将刘某丁放在金某乙家月台后离开,之后刘某甲前往被告人刘某丙家中,将此情况告知刘某丙,刘某丙便骑电动车前往金某乙家中,在明知金某乙家人不同意进入的情况下,将刘某丁抱进金某乙家客厅后离开,孙某某及刘某丁在金某乙家居住至同年2月26日,导致金某乙家无法正常生活,后因疫情防控和无法达成调解而离开金某乙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金某家、金某乙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金某丙、毛某某、金某丁、马某某的证言;

4、现场及监控录像光盘;

5、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刘某丙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栋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现被取保候审于大城县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