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号楼**号,住天津市北辰区**街**里**,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2018年11月27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4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同年4月15日;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同年6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孙某某雇佣被告人刘某甲,在其天津市北辰区**里**和天津市河东区**街的**文玩实体店,通过闲鱼网以及微信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在向张某某、刘某乙等人贩卖象牙制品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孙某某处扣押的疑似象牙制品中有454件为象牙制品,从张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处查获的疑似象牙制品有81件为象牙制品,共计价值938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5.搜查笔录、称重笔录等笔录;6.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刘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移动硬盘1部。
3.量刑建议书2份。
4.换押证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卢同斌,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75218****;
被告人刘某甲辩护人冯某某、赵某某,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赵某某138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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