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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卓某某盗窃、掩饰隐瞒所得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乡**村**组**号,现住雅安市雨城区**村**组**号。1991年6月25日因盗窃罪脱逃罪被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卓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7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现住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号。2010年4月19日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盗窃罪、卓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期间多次在雨城区通过攀爬翻窗、盗取钥匙等方式夜间入户实施盗窃,盗窃来的手机等物品低价卖给被告人卓某某,二人从中非法获利。经审查:

1、2019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雨城区**村**组**号姜某某家中,盗窃一部银色iphonex 手机,两包宽窄牌香烟。手机以600 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卓某某。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3000元。

2、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雨城区**村** 组**号陈某甲家中,盗窃一部白色小米MAX2手机、一部紫色 OPPO Ki手机以及现金1600余元。该二部手机以500 余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卓某某。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 Ki手机价格为980.1元。

3、2019年10月6 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雨城区**路**号一楼王某某租住处,使用竹竿钩取受害人钥匙后进入房屋。进屋后先行盗取了一部OPPOR9S 手机和100 余元现金,而后欲盗取另外一部VIVOX27 手机时将熟睡中的王某某惊醒,随后二人争夺该手机,王某某呼救后孙某某逃离现场。后孙某某将盗窃来的OPPO R9S手机以300 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卓某某。

4、2019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雨城区**村**组**号一楼陈某乙的出租房内,盗窃一部黑色华为荣耀8C手机。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卓某某。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华为荣耀8C手机价格为622.3 元。

5、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雨城区**村**组**号刘某某家中,盗窃一部玫瑰金色iphone6S手机、一部黑色iphone 7plus手机、一支天梭手表、金戒指、金手链等。盗窃的所有物品孙某某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卓某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两部手机和一只手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iphone 6S手机价格为600 元, iphone 7plus手机价格为1500元,天梭牌手表价格为800 元。

6、2019年11月0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在雨城区**村**组徐某某的出租房内,盗窃一部深空灰色小米8 青春版手机。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的手机追回。经雅安市雨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781.1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入室盗窃6次,涉案金额为9983.5元。被告人卓某某共收购赃物5次,涉案金额7502.4元。

2019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雨城区孙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同日在“捷进通讯”店铺内抓获卓某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卓某某有前科、多次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萍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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