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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叶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69********,汉族,大专文化,**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全椒县**镇**街道**号,现住河北省青县**宿舍。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3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司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河北省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3月26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孙某某乘坐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黑色丰田轿车(鲁******)行驶至京台高速鲁冀界公安检查站时,遇到民警在执行新冠肺炎疫情一级查控勤务,被告人孙某某命令被告人叶某某驶向主道意图躲避检查,辅警王某甲发现后指挥其按照要求驶回安检车道,被告人孙某某立刻命令被告人叶某某加速驶离现场,王某甲通过对讲机呼叫辅警宋某某在前方拦截,后被告人叶某某看到辅警宋某某示意停车后,欲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孙某某在车内用手推搡被告人叶某某,命令其继续行驶,被告人叶某某在明知宋某某抓住车门的情况下依然按照被告人孙某某的命令加速导致宋某某被拖行数米。车辆被逼停后被告人孙某某下车后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拒不服从民警王某乙的传唤,并在被强制带离过程中将其反光背心抓毁,后被带至办案区后依然对民警辱骂并拒绝在讯问笔录中签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警用背心、涉案车辆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工作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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