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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叶某某盗窃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孙某某, 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11990********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暂住宜兴市**镇**国际边租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暂住宜兴市**镇**国际边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队**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9日晚上,被告人叶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X77**货车窜至宜兴市高塍镇范道宜金公路的范道农场以及范道天顺物流门口等地,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路边的4个电缆线盘,后销赃得款3100元。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的供述;

5. 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镇**国际边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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