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公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 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823195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住剑阁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女,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221955********,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因犯诈骗罪,2019年9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宣告缓刑2年,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住绵竹市**镇**村**组。
被告人向某某,外号向某,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221974********,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住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0221987********,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住什邡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1955年**月**出生,身份号码:5106251955********,文盲,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24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住什邡市**镇**村**组。
被告人高某某,外号高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821987********,小学文化,个体,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住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本院批准,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821983********,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彭州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取保候审,现住绵竹市**镇**路**公寓。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女,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251974********,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住绵竹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剑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221973********,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四川省绵竹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8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执行取保候审,现住绵竹市**镇**村**组。
被告人杜某某,女,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021965********,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德阳市**区**镇**村**组。
被告人乔某某,女,汉族,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251957********,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什邡市,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日,剑阁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对其取保候审,现住什邡市**镇**村**组。
被告人江某某,曾用名江某甲,女,汉族,1986年**月** 日出生,身份号码:5106021986********,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住德阳市**区**街**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向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杜某某、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日、2020年2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与李某某认识后, 两人商量:孙某某扮演男方介绍人在剑阁找未婚男子, 李某某扮演女方介绍人组织女方介绍人和相亲女,孙某某以给男子介绍女朋友为由,向男方提出与女方见面时,男方给双方介绍人、相亲女及其亲属红包,并确定红包金额,然后孙某某将向男子索要红包金额告诉李某某及其她介绍人,由其向男方索要两次红包金额(未提起公诉的本案相关参与人员另案处理)。
2018年4月一天,孙某某提出给蔡某某介绍绵竹女子,见面时给介绍人每人人民币1000元红包、相亲女人民币2400元红包。孙某某告诉李某某找相亲女介绍给蔡某某,介绍人每人1000元红包、相亲女2400元红包,李某某联系向某某找相亲女,向某某联系高某某找相亲女。高某某邀约江某某扮演相亲女与男方见面挣红包,高某某扮演江某某小孃,毛某某扮演江某某姑父,江某某为了挣红包,表示同意,高某某安排丈夫毛某某扮演江某某姑父,驾驶车一起以相亲为由挣红包、车费钱,毛某某表示同意。李某某、向某某扮演介绍人一起到绵竹城茶楼,孙某某驾驶孙某的车搭乘蔡某某到茶楼与李某某、向某某、高某某、毛某某、江某某见面,李某某向男方介绍自己与向某某是介绍人,江某某是相亲女,高某某是江某某小孃,向某某介绍毛某某是江某某的小姨夫,李某某、向某某问江某某是否同意与蔡某某交往,江某某表示同意。蔡某某给江某某600元。孙某某、毛某某开车搭乘在场人员到蔡某某家中,女方介绍人向蔡某某要红包,蔡某某给江某某1800元,分别给孙某某、李某某、向某某、高某某、毛某某各1000元,给孙某某、毛某某各1000元车费。江某某分给高某某1000元。蔡某某到绵竹找江某某耍,高某某给蔡某某600元红包。
2018年9月一天,王某某联系孙某某给儿子蔡某介绍女朋友,孙某某联系李某某找相亲女,李某某联系谢某某找相亲女,约定好见面地点和时间。9月23日,李某某、向某某扮演介绍人到绵竹城茶楼,李某某扮演相亲女、谢某某扮演李某某小孃,黄某某扮演李某某姑父,黄某某驾驶自己车搭乘妻子谢某某、李某某到茶楼,孙某某驾驶孙某车搭乘王某某、蔡某一起到绵竹城茶楼见面,向某某向男方介绍李某某和自己是介绍人,相亲女李某某、李某某的小嬢谢某某、姑父黄某某,孙某某告诉李某某、向某某把高某某叫来扮演介绍人,这次每个介绍人红包涨到1200元。蔡某请在场人吃饭支付380元。李某某、向某某、高某某要求王某某给每个介绍人1200元红包,王某某给李某某、向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谢某某、黄某某各1200元红包,孙某某、黄某某开车搭乘王某某、李某某、蔡某、李某某、谢某某到蔡某家中,王某某给孙某某1600元、李某某200元,李某某1200元,谢某某、黄某某各400元,孙某某车费1400元、黄某某车费1000元。2018年农历12月,孙某某退给蔡某2600元,谢某某退给蔡某1000元,李某某退给蔡某600元。
2018年一天,龚某某要求孙某某给儿子孙某甲介绍女朋友,孙某某联系李某某找相亲女,李某某找高某某找相亲女,约定在绵竹城茶楼见面,孙某某要求龚某某给每个介绍人1000元红包、相亲女2400元。高某某扮演熊某的干妈,毛某某扮演熊某的干爹,李某某、向某某扮演介绍人,2018年8月2日,孙某某开车搭乘孙某甲、龚某某到绵竹途中发生车祸,8月4日上午,孙某某、孙某甲、龚某某到茶楼与高某某、毛某某、熊某、李某某、向某某见面,孙某某要求李某某从男方多要一个红包弥补自己车辆损失,李某某向男方介绍自己和向某某是介绍人,熊某是相亲女,高某某是熊某的干妈,毛某某是熊某的干爹,并谎称还有一个介绍人没来,介绍人问熊某是否同意和孙某甲耍朋友,熊某表示同意,介绍人向龚某某要每个介绍人1000元红包,龚某某怕被骗,给孙某某、高某某、毛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各500元,将谎称没有来介绍人红包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500元交给孙某某,给熊某800元,孙某甲请在场人吃午饭支付400元。8月7日,毛某某、孙某某各开车搭乘高某某、熊某、李某某、向某某一起到孙某甲家,孙某甲在江油支付孙某某车辆维修费2330元,在孙某甲家中,李某某向男方要红包,龚某某给熊某1600元,给李某某、向某某、高某某、毛某某各500元红包,龚某某将李从坤谎称没来介绍人500元诶李某某后,李某某将500元交给孙某某,给毛某某车费900元。
2018年,王某某要求孙某某给儿子李某介绍女朋友。孙某某联系高某某找相亲女,高某联系陈某玉找相亲女,约定在什邡城见面。2018年10月8 日,孙某某开车搭乘王某某、李某到什邡城茶楼与高某某、刘某、陈某、陈某的母亲、刘某大孃、二孃、见面后,高某某向男方介绍自己是介绍人,并介绍女方人员,王某某给刘某600元、刘某两个孃孃各200元红包、高某某打的费100元。次日,孙某某与陈某各驾驶车辆搭乘在场人员到王某某家,高某某要求男方给红包,王某某给刘某两个孃孃各400元、刘某800元,高某某叫王某某给5000元介绍费、孙某某和陈某车费3000元,王某某把8000元给高某某,高某某给孙某某车费1000元、陈某4200元车费、陈某和刘某200 元。
2018年10月21日,陈某某要求孙某某给张某某介绍女朋友。孙某某告诉向某某找相亲女,介绍人每人2000元红包,向某某说那么高别人不给咋办,孙某某说给男方说好了,向某某告诉李某某,孙某某带男子来绵竹了,问李某某有没有女子,李某某说何某某有女子介绍,叫向某某联系何某某找到相亲女黄某,向某某承诺给李某某拿红包回来。向某某、何某某商量:以黄某母亲名义向男方要红包交给李某某,谎称黄某在烟厂上班,何某某扮演黄某的大孃。何某某告诉黄某相亲时,与男方见面不管怎么样都要说看得上男方,如果说看不上就拿不到钱,黄某表示同意。2018年10月24日,孙某某开车搭乘王某某、文某某到绵竹城与张某某相见,次日,孙某某、向某某、文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什邡市新车站和黄某、何某某见面,向某某扮演女方介绍人向男方介绍黄某是相亲女,在什邡卷烟厂上班,何某某是黄某的大孃,双方一起到茶楼,何某某问黄某是否有意见,黄某表示没有意见,孙某某让王某某给6个介绍人各一个红包,王某某给孙润兮6个各装有1000元红包,孙某某给向某某1000元,王某某给黄某1600元,以给黄某母亲名义1000元红包交给黄某,黄某将1000元给何某某。孙某某开车搭乘在场人员到王某某家中,晚饭后,孙某某要求王某某要给红包,王某某给孙某某6个各装有1000元的红包,孙某某给向某某1000元,王某某给黄某1600元,以给黄某母亲名义1000元红包交给黄某,黄某将1000元给何某某,何某某分给向某某300元,将以黄某母亲名义1000元红包交给向某某,向某某将1000元交给李某某时,告诉李某某是男方给的红包。王某某支付孙某某车费1500元。2019年4月一天,文某某要求孙某某退相亲骗的钱,孙某某给文某某4000元,文某某给王某某2000元、文某某2000元。
2018年11月,王某某要求孙某某给张某某介绍女朋友,孙某某联系李某某找相亲女,李某某找向某某找相亲女,向某某找谢某某找到相亲女,11月9日,孙某某开车搭乘王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到绵竹城,谢某某邀约黄某某参与相亲,李某某、向某某扮演介绍人,与谢某某、刘某及其母亲搭乘黄某某车到孙某某居住的旅馆见面,孙某某安排谢某某扮演刘某孃孃和介绍人,谢某某向男方介绍自己是刘某的小姑又是介绍人,刘某表示愿意和张某某交往,女方介绍人要求何某某给每个人介绍人1200元介绍费,何某某同意先付500元,到西庙家中补700元,何某某给谢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各500元,刘某1200元,刘某母亲600元,刘某父亲600元由其母亲带回,张某某请吃饭支付280元,给刘某购买104元礼物。次日,黄某某与孙某某各驾车搭乘刘某及其母亲、李某某、谢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到西庙乡场镇吃饭,张某某支付240元,饭后,何某某给刘某1200元、刘某母亲600元,孙某某、李某某、谢某某、王某某各700元,孙某某要求何某某再给自己1200元红包,保证给张某某成功介绍女朋友,何某某给孙某某1200元红包,给孙某某车费1500元、黄某某车费1000元。
2018年10月一天,陈某某要求孙某某给侄儿子文某某(小名某娃子)介绍女朋友,孙某某告诉李某某找相亲女,红包金额涨到2O0O 元,孙某某害怕向某某暴露骗婚事情,让李某某不要向某某参加。李某某联系张某找相亲女,李某某给张某说文某某长的比较标致,找长得比较漂亮的女子扮演相亲女,男方才看得上女方,才能挣钱,张某约张某某相亲,为了让男方相信相亲,张某让李某某给男方介绍自己是张某某的哥哥,要求张某某见面时不管男方条件怎么样、能不能看上都要说愿意和男方交往,男方才会给张某某和介绍人拿红包,张某某表示同意。2018年11月16日,孙某某驾车搭乘文某某、文某某到绵竹城旅馆,当天晚上,文某某请孙某某、李某某吃饭支付290元,孙某某介绍李某某是介绍人。次日,孙某某告诉文某某,绵竹4个介绍人加自己共5个介绍人,每人1000元,外加一个保险费红包保证给文某某介绍女子,给相亲女1600、相亲女哥哥1000元。孙某某、文某某、文某某到绵竹城茶楼,李某某对张某某说见面不管怎么样都要说看得上,李某某介绍相亲女张某某,张某是张某某哥哥,李某某问张某某是否有意见,张某某表示没有意见,孙某某要求男方给红包,文某某把5个各装有1000元红包和一个1000保险红包给孙某某,孙某某说在绵竹给多少,在剑阁还要按照绵竹的标准再给一次,孙某某给李某某1000元红包,文某某给张某某1600元红包、张某1000元红包。文某某请在场人吃饭支付350元,孙某某、文某某驾车搭乘在场人员到文某某家中,文某某给孙某某5个各装有1000元红包和一个1000元保险红包,孙某某给李某某1000元,文某某给张某某1600元、张某1000元,
2019年1月16日,孙某某给奂某某说介绍绵竹女朋友,要求奂某某及其父亲奂某某在绵竹和在奂某某家中给见面礼,每次给介绍人和家属不得低于1000元,相亲女不低于1200元。1月17日,李某某、向某某扮演介绍人一起在月亮湾农庄与钟某某母女见面,奂某某、孙某某开车搭乘杨某某、奂某某夫妻到绵竹城月亮湾农庄,途中奂某某支付孙某某车辆加油费150元。李某某、向某某商量,向男方谎称一个介绍人没有来索要红包给孙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均表示同意。向某某向男方介绍自己和李某某是介绍人,相亲女钟某某及其母亲,谎称一个介绍人没有来。李某某、向某某向奂某某要介绍人每人1000 元红包,相亲女1200 元,相亲女母亲1000元,杨某某给向某某、李某某各1000元,把没有到场介绍人1000元红包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1000元交给孙某某,给钟某某1200元、钟某某母亲1000元,奂某某结茶楼账200元。奂某某、孙某某各开车搭乘在场人到奂某某家中,1月18日早饭后,向某某要求奂某某拿红包,奂某某给李某某、向某某各1000 元,没来介绍人1000元红包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将1000元交给孙某某,给钟某某1200 元,钟某某母亲1000 元,钟某某父亲1000 元红包交给钟某某母亲。奂某某给孙某某介绍费和车费2000元。奂某某开车将钟某某母女、向某某、李某某送回绵竹途中支付生活费200元。
2018年9月11日,陈某某(外号“陈某芬”)电话联系杜某某给李某介绍相亲女,杜某某联系何某某找相亲女,何某某联系黄某扮演相亲女,杜某某联系陈某某说何某某在什邡市找到离婚的相亲女,陈某某对杜某某说,女方看不起男方也要答应到,先把红包拿到手再说。杜某某与何某某商量:何某某冒充黄某的大镶。何某某与黄某商量:相亲时不喜欢对方也说喜欢,对方问意见就说可以继续交往,这样才能挣到红包钱,给男方介绍黄某在烟厂上班,何某某冒充黄某大孃。2018年9月12日,陈某开车搭乘李某、陈某某在广汉市接到扮演介绍人的陈某某,陈某某告诉陈某某给红包数量和金额,在什邡市接上扮演介绍人的杜某某,然后在什邡市接上相亲女黄某、何某某见面,杜某某给男方介绍何某某是黄某的大孃,何某某介绍黄某时谎称黄某在烟草公司上班,未婚。黄某表示同意与李某交往,陈某某要求给红包,陈某某给陈某某、杜某某、何某某、黄某各600元红包。然后一起到中江县城吃饭,陈某某支付110元,饭后到陈某某家中,陈某某要求给红包,陈某某给黄某1400元,何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各1200元红包。2018年国庆节前,陈某某以给黄某、李某订婚为由,让何某某带黄某到李某家,陈某某电话告诉杜某某,国庆节以给黄某、李某订婚为由挣红包,杜某某告诉何某某给黄某、李某订婚再骗点钱,何某某约黄某2018年9月30日到李某家订婚,何某某与黄某商量:为了不让李某怀疑是假的,让乔某某冒充黄某的幺婶娘订去婚,何某某、黄某给乔某某打电话,叫乔某某冒充黄某么婶娘到李某家给黄某订婚,有红包拿,乔某某表示同意,9月30日,何某某、黄某、乔某某租车一起到李某家,晚上李某请何某某、黄某、乔某某吃饭支付100元,次日,何某某给李某父母介绍乔某某是黄某么婶娘,杜某某、陈某某是介绍人,钟某某到李某家中,在场人员一起商量订婚,陈某某给何某某、乔某某、杜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各400元红包,给黄某父、母、妹各600元和黄某妹妹子女400元全部交给黄某,给黄某9999元订婚红包,给钟某某1800元红包,支付租车费600元。何某某、黄某、杜某某回家途中,黄某分给何某某、杜某某各200元。黄某第一次到洛带镇,陈某某给黄某600元,第二次黄某与何某某到洛带镇,陈某某给黄某1000元、何某某400元,黄某谎称到广东看父亲,陈某某给黄某1400元。
2018年9月,梁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给江某介绍相亲女,李某某联系李某某找相亲女,李某某联系周某找到相亲女张某某。2018年农历10月左右一天,张某某扮演相亲女,李某某、向某某、周某、黄某某扮演相亲女亲属,李某某、何某某、周某某扮演介绍人(向某某以外人员均另案处理)一起到江某家中相亲,江某家人给张某某1200元,给李某某、向某某、周某、黄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周某某各600元,何某某200元。李某某从每个人红包中抽出200元作为自己的辛苦费。
案发后,民警电话通知毛国洪某某到绵竹市城南派出所,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黄某、何某某、高某某、谢某某、黄某某、乔某某、杜某某、江某某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向某某、何某某、黄某、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杜某某、乔某某、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共同骗取他人人民币,被告人孙某某(获赃款31150元,退赔6600元)参与犯罪金额100824元、李某某(获赃款9600元,退赔10200元)参与犯罪金额100824元、向某某(获赃款8400元,退赔8700元)参与犯罪金额74044元,数额巨大;黄某(获赃款20499元,退赔20699元)参与犯罪金额48809元、何某某(获赃款5500元,退赔5500元)参与犯罪金额46909元、谢某某(获赃款2800元,退赔2800元)参与犯罪金额27404元、黄某某(获赃款3600元,退赔4800元)参与犯罪金额27404元、高某某(获赃款6800元,案发后退赔7800元)参与犯罪金额39210元、毛某某(获赃款3900元,退赔2000元)参与犯罪金额20930元、杜某某(获赃款2400元,退赔2400元)参与犯罪金额24209元、乔某某(获赃款400元,退赔400元)参与犯罪金额16699元、江某某(获赃款1400元,退赔2400元)参与犯罪金额9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被告人均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向某某、何某某、黄某、高某某、毛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杜某某、乔某某、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被告人毛某某涉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李某某、向某某、何某某、黄某、高某某、谢某某、黄某某、杜某某、乔某某、江某某涉嫌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2019年9月,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刑,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本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执行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新明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剑阁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高某某、谢某某、黄某兰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李某某现住绵竹市**镇**村**组;何某某现住什邡市**镇**村**组;毛某某现住绵竹市**镇**路**公寓;黄某某现住绵竹市**镇**村**组;杜某某现住德阳市**区**镇**村**组;乔某某现住什邡市**镇**村**组;江某某现住德阳市**区**街**号。
2、案卷材料12册;
3、量刑建议书1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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