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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吕某某、魏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秘密★庭审前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租住北京市怀柔区**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8月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7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北京市怀柔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怀柔区**镇**村**号**门,现住北京市怀柔区**里**号楼**单元**号。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3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柳艳、被害人陈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许,在本市怀柔区王婆大虾饭店内,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酒后无故挑逗被害人陈某某等人,且在陈某某等人乘坐宝马汽车离开时,吕某某以对方向其摁喇叭为由用脚踹陈某某的宝马轿车,后被告人魏某某持木棍威胁、恐吓、辱骂陈某某等人,被告人孙某某持甩棍砸坏宝马轿车主驾驶玻璃、副驾驶玻璃等部位,后陈某某报警并用手机拍摄吕某某等人,吕某某抢过陈某某手机并将手机摔坏。经认定,宝马牌轿车受损价值人民币9200元,苹果牌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亲属于2020年7月29日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晁某某、曹某某、赵某某、贯某某的证言;4.书证:关于轿车受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移动电话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和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结算单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贯某某被损害衣服照片三张;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某某辨认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晁某某辨认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曹某某辨认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贯某某辨认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文文

检察官助理:郑莹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孙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7册、光盘7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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