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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7********,满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78********,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吕某某到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矿业西厂盗窃废铁550斤和两个电机,后卖到**乡**村一废品收购站,获利3500元。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50元,后孙某某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孙某某有自首情节,吕某某到案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良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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