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4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镇**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海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海兴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农场**队**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海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将其长期放置于黄骅市吕桥镇河南村张树华炼油厂外装有工业废油的油罐以1000元价格卖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该二人买下油罐后,由被告人孙某甲将油罐拉至海兴县苏基镇东白村东一公里处空地随意放置。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欲出售该油罐中的废油未果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且放置不管。直至2019年6月26日,群众举报该油罐发出刺鼻性气味,经公安机关勘验发现油罐外部出现泄露口致废油流出,并造成土地污染约10平米。经山东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废油中含有苯、甲苯、乙苯、二氯甲烷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该油罐中危险废物约16吨。案发后三被告人自愿出资99000余元,将该油罐以及危险废物交由沧州冀环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处理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检验检测报告
3、现场勘验笔录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约16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孙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孙某甲、孙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清华
检察官助理:徐高杨
(院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黄骅市**镇**村;
被告人孙某甲现住海兴县**镇**村;
被告人孙某乙现在渤海新区**建材市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