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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吴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78********,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销售,户籍在本市普陀区**路**号**室,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9********,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宝山区**路**弄**号**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多次至盒马鲜生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物品总价值900余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10日在盒马鲜生KING88广场曹家渡店盗窃泰森鸡爪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0余元;

2.2020年4月17日在盒马鲜生大场老街店盗窃泰森大娃娃菜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余元;

3.2020年4月25日在盒马鲜生大场老街店盗窃光明优倍鲜牛奶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0余元;

4.2020年4月30日在盒马鲜生我格广场店盗窃家里鲜蚬子肉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20余元;

5.2020年5月8日在盒马鲜生大场老街店店盗窃崇明大米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余元;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已向盒马鲜生退赔。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其是盒马鲜生****店安全主管,其通过监控发现有两名顾客多次通过漏扫商品条码的行为盗窃盒马鲜生超市的产品的事实。

2.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案发经过。

3.物品清单,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5次盗窃的物品名称及价格。

4.收银条、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已向盒马鲜生超市退赔。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及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6.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的供述、悔过书,证明2020年4月至5月孙某某和吴某某多次至盒马鲜生超市实施盗窃,共计窃得物品总价值900余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某某、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熹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175****。

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053****。

2.侦查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具结书》二份、《法律意见书》二份

5.法律援助律师龚玲,1802101****;

法律援助律师朱磊,1381681****.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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