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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周某某诈骗案)_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31971********,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捕前住葫芦岛市**路**号楼**单元**。2019年6月15日被抓获,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907094000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灯塔市**村**号,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里**。2019年4月17日被抓获。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8日-11月15日,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二次(自2019年12月16日-12月30日、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告人周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于2014年在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西街经营**幼儿园,该幼儿园因手续不全,文圣区教育局于2015年3月30日下发整改通知书,2015年9月25日、2016年3月15日下发停止办园通知书。被害人朱某某的孩子在该幼儿园就读。2015年11月,孙某某、周某某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虚构用于幼儿园资金周转的事实,向朱某某借款11万元,朱某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11月4日借给其11万元,并与孙某某、周某某签订借据,借款期限为二十天,孙某某、周某某得到此笔款项后,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和挥霍。2015年12月3日,孙某某又以给周某某孩子看病为由,向朱某某借款5万元,朱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借给孙某某5万元,孙某某出具欠条,还款日期为2016年1月10日,孙某某并未用于给孩子看病,而是偿还其他债务和挥霍。被害人朱某某多次催要上述两笔款项,无果。

被害人韩某某经营**金融中介,孙某某通过广告找到韩某某借钱,2015年12月16日、2016年4月17日,孙某某和周某某以幼儿园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两次向韩某某借款共计3万元,借款到期后孙某某偿还韩某某利息。2016年5月12日,孙某某和周某某在负债累累的情况下,以幼儿园资金周转为名再次向韩某某借款,因以前的借款一直未还,韩某某不愿借款,孙某某和周某某为取得借款,与韩某某签订关于**儿园的转让协议,并提供盖有辽阳市文圣区教育局公章关于**幼儿园所属的证明,韩某某遂将3.45万元借款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周某某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尾号4567)。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证明上盖有“辽阳市文圣区教育局”的公章与真实公章不是同一公章。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非法占有被害人朱某某、韩某某上述款项后,于2016年6月9日驾驶幼儿园校车逃离辽阳,将校车直接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携款潜逃。

2019年4月17日、6月15日,周某某、孙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截图、民办幼儿园转让协议书、证明、借据、欠条、成交确认书、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取款凭证、借款合同、双方债务纠纷、小屯镇**儿园情况说明、病历、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微信朋友圈截图、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某某、解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洋

检察官助理:侯立志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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