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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姚某某等三人聚众斗殴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孙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该孙1993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6月4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2013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0月19日因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姚某某,绰号姚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该姚2016年12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蒲城县**镇**村**组,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被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姚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7日尹某某、孙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在为蒲城县**合作社收账过程中与欠款方杨某甲(已判刑)发生矛盾。当晚22时许,尹某某与任某某(已判刑)、孙某甲经商议后,由尹某某纠集陈某某、郭某某、任某甲、刘某某(均已判刑)、何某某,与陈某某(已判刑)纠集的被告人张某某(已判刑)、杨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姚某某、杨某某在任某某家汇合。汇合后,尹某某与任某某从各自家中取来打架所用砍刀,任某某安排郭某某在**镇街道购买打架所用工具洋镐把。随后尹某某等人分别乘坐何某某驾驶的福特福睿斯轿车,任某某驾驶的东风雪铁龙C5轿车以及杨某乙驾驶的现代轿车至蒲城县**镇**村孙某甲家中接上孙某甲,后共同来到临渭区**镇**村**组杨某甲家附近。尹某某、郭某某、任某甲、刘某某等人手持砍刀,陈某某、张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等人手持洋镐把,与杨某甲纠集的孙某某、杨某丙、杨某丁、赵某某(已判刑)、唐某某、苏某某等十余人手持砍刀、木棍、铁锨等工具,双方在杨某甲家门前发生斗殴,致使杨某甲的日产玛驰轿车和何某某的福特福睿斯轿车受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孙某某、姚某某的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车辆受损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姚某某、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姚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对孙某某量刑时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亚平

检察官助理:马睿婧

(院印)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起诉书二十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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