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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姜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6********,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村**号**室。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90********,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至2020年1月19日。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经事先预谋后,至本区迪士尼小镇迪士尼世界商店内,以夹带方式,窃得首饰套装等47件商品,合计价值人民币4,061元。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谢某某、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在迪士尼世界商店内实施盗窃的经过事实。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到珠宝饰品礼品套装等物,后发还被害单位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社区矫正宣告书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前科情况及被告人姜某某实施本次盗窃行为时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品的价值情况。

5.接受证据清单及记录仪视频光盘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在迪士尼世界商店外被抓获的经过。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内网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的身份事实。

8.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姜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均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月华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姜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二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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