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宝应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江苏省宿迁市**道**号**幢**室。被告人孔某某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宝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孔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因自己文化水平低无法考取驾驶证,遂于2018年6月份左右,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孔某某并向孔某某提供了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再由被告人孔某某联系他人伪造了姓名为“孙某某”的C1机动车驾驶证1本。被告人孙某某共支付给被告人孔某某人民币2200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持该驾驶证在宝应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处理违章时被查获。经鉴定,该驾驶证系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孙某某、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孔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并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宝应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庄某某、刁某某证言;
3. 被告人孙某某、孔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孔某某伪造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孔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孙某某、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