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998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镇**路**号**幢**单元**室。
被告人孙某甲,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 **村**楼**村**号。
上述被告人于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12时3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西稍门中队民警薛某某、辅警刘某某、席某某根据单位工作安排对西安市莲湖区**路沿线交通秩序进行治理。当行至西安市莲湖区**路与***路丁字口西南角时,见被告人孙某某摆西瓜摊占道经营影响交通,遂上前劝离在此贩卖水果的孙某某。孙某某拒不配合,与薛某某等人发生言语冲突,在旁摆摊的被告人、其妹孙某甲上前帮腔,孙某某继而上前抓住薛某某衣领撕扯,孙某甲上前与其姐厮打薛某某,致薛某某倒地受伤。经诊断,薛某某伤情为腰部外伤、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椎间盘突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薛某某、刘某某、席某某等人证言;4、执法人员身份证件、执法证明;5、执法记录仪光盘、截图及指认;6、诊断证明;7、户籍信息等书证。
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孙某某、孙某甲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1、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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