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7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5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姜某某,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6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9年4月18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5日转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9日被尉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9日、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某甲、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8月16日公安机关一次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二次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3月之前,尉氏县**乡**村村民史某某承租该村九组集体所有的五亩多地,后建厂房做脱绒生意。2003年3月22日,史某某与刘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以2万元的价格转租给刘某某,包括四间工作用房、东围墙、大门南围墙、中围墙东3亩和井。2017年4月,刘某某向史某某**乡**村**组组长孙某乙征求意见后,对其所承租的原厂房进行拆除并重新扩建。在刘某某建房期间,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南曹国土所向尉氏县国土资源局和南曹乡政府书面报告刘某某占用**乡**村土地建房一事,尉氏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2日至11月22日,先后五次向刘某某送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某某仍在偷偷施工。2017年12月9日至11日,**乡**村**组村民分三次将刘某某在建的房子和围墙以及围墙周边的财物予以毁坏,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参与了两次,被告人孙某甲参与了一次。后经鉴定,被毁损财物价值为人民币42296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的身份、年龄情况;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无犯罪前科情况;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的到案情况;调解协议、谅解书证明和解情况;关于刘某某占用前孙村土地建幼儿园一事的情况汇报、证明、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督办通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证明被害人刘某某在南曹乡前孙村违建房屋且相关部门多次责令停止的情况;2.证人刘某甲、孙某丙、孙某丁、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孙某戊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参与到被害人刘某某的建筑工地实施损毁的情况;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明自己在**乡**村的建筑被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等人强拆及损失情况;4.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到**乡**村刘某某的建筑工地参与强拆的情况;5.尉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损坏的建筑价值情况;6.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损坏财物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且被损毁的财物系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情况下擅自修建的违章建筑,故依据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耀琴
助理检察员:李亚萌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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