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淄川区**镇**村**巷**号,现住址为淄川区**路**小区**室,个体经营淄博**商贸有限公司。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1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为淄川区**镇**村**排**号,现住址为张店区**小区**号,个体经营淄博**物流公司。不是人大代表也不是政协委员。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1月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韩某某(另案处理)以淄博**家具有限公司的名义取得部分开采区域的土地证、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以建设厂房、办公楼工程的名义,在博山区**镇**村东山顶处开采出大量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大部分销售给被告人孙某某,并经被告人安某某组织车辆运输。经查,韩某某(另案处理)为该工地的实际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为现场指挥人员,翟某某(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
2017年11月30日,为逃避国土部门执法检查,韩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安某某签订三方运输协议,协议载明:运输的内容为建筑垃圾渣土,韩某某一方不收取、不支付任何费用。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安某某在明知韩某某系躲避国土部门检查的情况下,签订了上述虚假协议,对涉案工地开出的建筑石料予以收购。经查,被告人孙某某从韩某某处收购建筑石料190万元,被告人安某某从韩某某处收购石料296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流水、发破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韩某某、王某某、翟某某等的讯问笔录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安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雪峰
检察官助理:宋金明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淄川区**路**小区**室,被告人安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张店区**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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