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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宋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58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3********,汉族,职业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淑霞,北京深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海壮,北京青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医院门口因车辆剐蹭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报警,甘家口派出所民警付莹、王某某接警后抵达现场。在处理警情过程中,民警在多次警告被告人孙某某不要说脏话及脏字无效后对孙某某进行传唤。传唤过程中,孙某某、宋某某不配合民警执法,孙某某击打付莹面部,宋某某击打王某某手臂,致使王某某肘部挫伤,致使付莹面部挫伤(经鉴定,王某某、付莹伤情均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急诊病历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付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晓亮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八册;

3.换押证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6.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张淑霞,联系方式:13910597550;被告人宋某某辩护人李海壮,联系方式:13910678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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