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76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3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住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市**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宋某某,别名宋某甲,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0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3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寿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寿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4日以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涉嫌诈骗罪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份,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宋某乙 (另案处理)、宋某某虚构河北南水北调工程,以帮助李某某、乔某某承接河北省保定市南水北调土方工程为由,诈骗李某某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现被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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