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沙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900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兼职会计,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南路**号,现住本市新市区长春南路**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经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寇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5900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兼职会计,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号,现住本市新市区送变电小区**室。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经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经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寇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柯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陈某某等9人的身份注册法人,成立乌鲁木齐市纯尚广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月美瑞高商贸有限公司等9家空壳公司,后让被告人孙某某、寇某某带领挂名法人办理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
1. 2017年3月至4月间,乌鲁木齐市纯尚广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2178018.53元,税额共计2070263.47元,价税合计14248282元;
2. 2017年2月至3月间,乌鲁木齐月美瑞高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1925418.8元,税额共计2027321.33元,价税合计13952740.13元;
3. 2016年10月间,乌鲁木齐锦晨中发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5911699.25元,税额共计1004988.98元,价税合计6916688.23元;
4.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间,乌鲁木齐图梦雅洁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12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11636898.26元,税额共计1978287.74元,价税合计13615276元;
5.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乌鲁木齐惠森金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50份,金额共计14398760.46元,税额共计432381.76元,价税合计14831142.22元;
6. 2017年4月至2017年10月间,乌鲁木齐鑫金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185份,金额共计16835548.89元,税额共计505152.11元,价税合计17340701元;
7. 2016年12月间,乌鲁木齐桐梓杰娄山建材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5份,金额共计2427184.5元,税额共计72815.5元,价税合计2500000元;
8. 2016年10月间,乌鲁木齐润宝环硕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75份,金额共计6888947.04元,税额共计206668.37元,价税合计7095615.41元;
9. 2016年12月间,乌鲁木齐环宇兴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25份,金额共计2473844.74元,税额共计74215.26元,价税合计2548060元;
乌鲁木齐市纯尚广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月美瑞高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锦晨中发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图梦雅洁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份,金额合计41652034.84元,税额合计7080861.52元,价税合计48732896.36元;乌鲁木齐惠森金野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鑫金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桐梓杰娄山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润宝环硕商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环宇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计460份,金额合计43024285.63,税额合计1291233元,价税合计4431551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表、到案经过、税务稽查报告等;
2.证人沙某某、郭某某、韩某某等31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寇某某违法国家税收征管理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6份,税额合计7080861.52元;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460份,税额合计1291233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二被告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连新燕
书记员:张靖婉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0****4445.
被告人寇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5****54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十八册;
3.涉案物品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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