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梁伟,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41982********,汉族,高职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新村**号,住重庆市璧山区**城**栋**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仲夏,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汉族,博士研究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路**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洪学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滦州市**街道办事处**里**苑**号楼**门**号,住河北省唐山市深州市**街道办事处**里**苑**号楼**门**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悠,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庄园**座**栋。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乡**村**组,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庄园**座**栋。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号,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庄园**座**栋。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3198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渔场**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湖**栋**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府**号楼**门**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府**号楼**门**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51988********,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苑**栋**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苑**栋**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单元**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村**号**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村**组**号,住广东省**镇**公园**号楼**号。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伟、杜仲夏、洪学辰、吴悠、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邓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伟于2018年6月在经营化妆品生意期间发现美国保妥适(含有肉毒素)产品市场较好,遂与被告人杜仲夏共谋合作生产肉毒素冻干粉销售牟利。被告人梁伟投资人民币100余万用于生产,杜仲夏召集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共同生产、销售牟利,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提供技术入股。被告人梁伟向被告人洪学辰销售肉毒素冻干粉13000瓶,销售金额人民币26万元。
2019年7月初,被告人洪学辰在明知买家以肉毒素冻干粉冒充美国保妥适进行销售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悠销售10800瓶,销售金额人民币25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吴悠以每瓶人民币4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肉毒素冻干粉3000瓶,销售金额人民币135000元,获利人民币6万元,被查获时剩余7800瓶未售出。另被告人吴悠从东北某地(无法查明)以每瓶人民币20元的价格购进仿制美国保妥适的肉毒素冻干粉3300瓶,以每瓶人民币4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900瓶,销售金额40500元,获利人民币22500元,被查获时剩余2400瓶未售出。
2019年7月,被告人崔某某、孙某某以每瓶人民币45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吴悠处购进肉毒素冻干粉2000瓶,以平均每瓶人民币65元的价格冒充美国保妥适对外销售1581瓶,销售金额十万余元,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被查获时剩余419瓶未售出。
2019年7月初,被告人邓某某以销售牟利为目的,从杜仲夏处以每瓶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买肉毒素冻干粉4000瓶,支付杜仲夏货款4万元,并预付货款36万元。
经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根据来函所述案情、送检物证照片和实物,经**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确认并出具说明,涉案产品(标示为******生产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保妥适®、BOTOX®)不是******生产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在中国境内流通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保妥适®、BOTO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经认定,涉案产品冒充******生产的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 (保妥适®、BOTOX®),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
3、证人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梁伟、杜仲夏、洪学辰、吴悠、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伟、杜仲夏、洪学辰、吴悠、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伟、杜仲夏、吴悠、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洪学辰、邓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梁伟、杜仲夏、洪学辰、吴悠、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邓某某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伟、杜仲夏、洪学辰、吴悠、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颖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梁伟、杜仲夏、洪学辰、吴悠、崔某某、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补充材料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一份。
4、《量刑建议书》十一份。
5、数据光盘17张、数据U盘5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