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派出所管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农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519**********,汉族,初中文化,长春市人,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现住长春市双阳区*****区**栋*门***室。农民。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十五日;又因证据不足,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2日至2020年7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崔某某,经预谋骗取政府安置房屋,将孙某某所有的面积为112平方米的无籍房屋,以崔某某的名义,向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申请“一户一宅”,政府审核通过后,在公示期间被举报,诈骗未遂,诈骗金额人民币375,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民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系未遂、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立新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
4.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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