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徐州市贾汪区**服务部**村**片区项目经理,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庄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贾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贾汪区**镇**村)。被告人庄某某曾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30日被徐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4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厉某某(已判刑)以徐州市贾汪区**服务部名义承接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甲村片区、*乙村(**庄址)、大泉街道办事处**村**片区、徐州市工业园区**村片区房屋搬迁征收工程。在动迁过程中,厉某某指使王某甲、刘某甲、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并指使王某甲、刘某甲等人分别指使权某某、王某乙、崔某甲,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及王某丙、张某甲、赵某甲、陈某甲、许某某、刘某乙、吕某甲等人,交叉结伙分别在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甲村、大泉街道办事处**村、徐州市工业园区**村等地,对不愿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群众实施辱骂、恐吓、追逐、拦截、随意殴打、任意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以厉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及王某甲、刘某甲、权某某、王某丙、王某乙、刘某乙、赵某甲、张某甲、陈某甲、李某甲、陈某乙、吕某甲、许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在刘某甲、王某丙等人的安排、带领下,在贾汪区大泉街道办事处**村、潘安湖办事处*甲村、工业园**村等地,多次威胁、恐吓、拦截、随意殴打不愿意签订拆迁协议的被拆迁群众。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甲村片区项目
1.2018年11月14日晚,厉某某、王某甲安排李某甲至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甲村**小区实地察看有几户拆迁户家玻璃可以砸,李某甲察看后告知王某甲*甲村**小区一楼朱某甲住处及三楼、四楼的住户玻璃可以砸,后王某甲指使权某某,权某某又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及刘某乙于次日凌晨对朱某甲住处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2.2018年11月22日上午,厉某某、王某甲指使权某某对朱某甲实施滋扰,权某某指使王某丙,王某丙又指使赵某甲等人进行滋扰,被告人庄某某同赵某甲、刘某乙驾驶汽车在*甲村**小区门口附近将朱某甲、高某甲夫妻俩的车辆截停后,对朱某甲夫妻实施了恐吓、辱骂等行为。
3.2018年11月29日,为逼迫被拆迁居民闫某某、马某某夫妇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王某甲指使权某某实施滋扰。权某某指使王某丙驾驶汽车带着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在李某甲指认下,欲对马某某实施殴打,因李某甲错将魏某某指认成马某某,王某丙等人在潘安湖街道办事处*甲村南路上将魏某某拦住,对魏某某实施了殴打等行为。
二、徐州市贾汪区大泉街道办事处**村**片区项目
4.2018年9月30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张某乙、陈某丙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又指使陈某丁纠集人员至贾汪区**巷**号张某乙家、贾汪区**巷**号陈某丙家,实施了打砸玻璃、泼洒油漆等行为。
5.2018年10月21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鹿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指使权某某对鹿某甲家实施滋扰。权某某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李某丙等人对贾汪区**巷**号鹿某甲的商店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6.2018年10月21日夜间,为逼迫被拆迁居民祁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指使权某某对祁某甲家实施滋扰,权某某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吕某甲等人前往贾汪区**楼**号楼**单元**室祁某甲家砸摄像头时,被祁某甲的儿子祁某乙发现而未能实施。2018年10月22日夜间,被告人孙某某再次指使权某某纠集人员对祁某甲家实施滋扰,后权某某纠集被告人庄某某、王某丙、刘某乙、王某丁等人,对祁某甲家实施了打砸玻璃、摄像头等行为。
7.2018年10月份,为逼迫经营大泉街道办事处**厂的王某戊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刘某甲指使被告人孙某某,由被告人孙某某带着动迁工作人员苏某某、高某乙、李某乙、胡某甲等人到王某戊经营的**厂,以堵**厂大门、在**厂厂区长期滞留等方式进行滋扰。
三、徐州市工业园区**村片区项目
8. 2018年10月6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刘某丙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吕某甲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村,对刘某丙家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9.2018年10月一天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朱某甲、刘某丁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吕某甲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村,对朱某甲、刘某丁家实施了打砸玻璃等行为。
2018年10月的一天凌晨,崔某甲再次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等人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村,对朱某甲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10.2018年10月一天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钱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村,对钱某甲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2018年10月16日凌晨,崔某甲再次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村,对钱某甲家实施破坏监控摄像头等行为。
11.2018年10月19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战某某、李某丁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吕某甲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村,对战某某家、李某丁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12.2018年10月26日凌晨,为逼迫被拆迁居民罗某某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孟某甲指使崔某甲实施滋扰,崔某甲指使王某丙纠集被告人庄某某、刘某乙、吕某甲至徐州市工业园区**村,对罗某某家实施了投放燃烧的花炮、打砸玻璃等行为。
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19年10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孟某甲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战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多次随意殴打、滋扰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与他人分别结伙实施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一飞
2020年11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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