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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47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17日被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曾因犯抢夺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住昭通市镇雄县芒**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经共谋后,张某某骑车搭载孙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处,由孙某某进行偷窃、张某某在附近进行“望风”协助,二人共同将被害人将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对被盗车辆进行销赃并分赃。

2.2020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经共谋后,张某某骑车搭载孙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处,由孙某某进行偷窃、张某某在附近进行“望风”协助,二人共同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绿色银钢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二人对被盗车辆进行销赃并分赃。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6.价格鉴定意见;7.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恭

代理检察员马立虎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被告人孙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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