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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未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022002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7月孙某某因抢劫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40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白银市白银区**路**号*幢**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6月张某某因盗窃罪被白银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6月底,被告人孙某某在白银区**卫生院西侧**商店内盗取黑兰州香烟6条、吉祥兰州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280元。事后被盗物品已退赔给被害人。 

2.2020年7月初,被告人孙某某伙同张某某、在白银区**小区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拉开魏某某停放的甘D*****号越野车车门,盗取车内软中华香烟1条、中华细支香烟1条。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共计1300元。所盗赃物被销赃挥霍。破案后,被盗财物损失已退赔给被害人。

3.2020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白银区**小区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拉开路通停放的甘A*****轿车车门,盗取车内现金400元,予以挥霍。破案后,被盗损失已退赔给被害人。

4.2020年7月某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在白银区**小区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拉开李某某停放的甘D*****越野车车门,盗取车内剑南春白酒2瓶。经鉴定,被盗白酒价值858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

5.2020年7月14日晚上,被告人孙某某在白银区**洗浴中心门前发现毛某某停放的甘J*****别克轿车车窗未关,遂伸手盗取车内金陵十二钗牌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280元。破案后,被盗损失已退赔给被害人。

6.2020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孙某某与王某、孙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在白银市白银区**家园小区以逐个拉车门的方式拉开李某某停放的甘D*****越野车车门,盗取车内现金1800元,予以挥霍。破案后,被盗财物损失已退赔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物证;3、证人蔺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7、辨认、指认等笔录;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亦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车内财物及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君臣

 检察官:马景亿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白银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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