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公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房。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孙某某通过利用第三人身份信息,伪造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注册公司、登记个体工商户,并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办理银行信用卡,再将办好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印章及银行信用卡等材料成套贩卖给他人,从中获利。孙某某陆续招募陈某某、戚某某和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为其工作,由孙某某负责发工资、办理银行账户、刻制公司印章并统筹工作,陈某某和戚某某负责办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胡某某负责将注册公司所需要的资料登记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工商部门。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银行账户都办理好后,再由孙某某安排人将办理好的成套资料以人民币5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邓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戚某某的微信了解到,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再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银行信用卡等证件、资料出卖给戚某某、孙某某等人可以获利,并且戚某某等人可以持张某某的身份证直接将营业执照等办理好。张某某遂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戚某某办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再一起到银行开设账户、办理相关银行信用卡,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营业执照、银行信用卡等整套证件、资料出卖给戚某某、孙某某等人。期间,张某某陆续介绍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采用同样的方式向戚某某、孙某某等人出售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相应的银行信用卡,张某某从中按每套证件、资料人民币100元的价格收取介绍费,李某甲、李某乙从中每套证件、资料获利人民币600元。
截止2019年5月被查获时,被告人张某某贩卖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2本,被告人李某甲贩卖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35本,被告人李某乙贩卖了用自己身份证办理的公司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本,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向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及他人共计收购并贩卖公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90本,收购持有并贩卖他人名义开设的银行信用卡共计19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银行信用卡、营业执照的照片;2.书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银行信用卡开卡信息、营业执照来源统计表格、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和到案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郭立新、庄娜娜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孙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记录等手机提取电子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向他人收买国家机关证件后再转卖给他人,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非法出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颖
2020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珠
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共拾壹册、光盘贰张、U盘叁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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