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从事二手车交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3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3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任一审理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共谋在寿光市银海路看守所北300米路西孙某某经营二手车的院内开设赌场,由孙某某提供场所、赌具,由张某某召集参赌人员,从中抽成营利,并放贷为赌博人员提供赌资。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2日,孙某某、张某某召集参赌人员采取打扑克“小九”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成10000元以上,并放贷为多名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牟利。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孙某某、张某某提供场所、赌具组局赌博,仍然参与、帮助孙某某、张某某收取抽成、放贷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从中抽成营利,并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孙某某、张某某提供赌博场所、赌具组局赌博,仍然参与、帮助孙某某、张某某收取抽成、放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在接到公安局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东明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路**号楼**单元**室其家中,联系电话1810536****。
2.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张家**村**号其家中,联系电话1596340****。
3.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寿光市**小区**号楼**室其家中,联系电话15908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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