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刑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孙某某(小名三毛),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街**号,现住寿阳县**巷**号,个体。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寿阳县**镇**村,现住寿阳县**小区**室,原任寿阳县**选煤有限公司**。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寿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日,寿阳县**选煤有限公司将维护焊接等业务外包给被告人孙某某,并签订全年焊接协议。2017年12月3日,孙某某雇佣梁素芬等人对改建中的准备车间非标件进行焊接作业。同年12月21日15时30分许,梁素芬在改建中的准备车间筛选平台进行焊接下水箱作业时,需要安装溢流水槽,由梁素芬与张天石上筛选检修平台观察,观察过程中梁素芬不慎从约6.5米高的平台坠落,后将梁素芬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死亡。
被告人孙某某无施工及特种作业资质,雇佣工人进行特种作业,且未按照规定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寿阳县**选煤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未能督促孙某某组织工人及时在刚建成的筛选检修平台安装防护栏杆,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了积极赔偿,达成了事故赔偿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5.书证: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死亡一人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素芳
检察官助理:付慧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 起诉书正、副本一式十三份及侦查卷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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