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2197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桦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031994********,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东侧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男,30岁,河北省人)阵风牌电池一组、乐视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电池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45元,被盗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5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像光盘;8.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涛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