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刑诉〔2017〕219号
被告人孙某某(小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村**号,住址同上。被告人孙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缓刑部分,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前罪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5日经含山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一直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含山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含山县**镇**社区**路**号,住址同上。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孙某某辩护人李剑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8月27日至9月10日、2017年11月11日至11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初,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是贩毒人员情况下,而居间介绍被告人张某乙、王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几方约好交易100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简称冰毒),价格为每克150元。
2016年12月4日上午,按照事先约定,被告人张某甲和王某某来到含山**镇**行政村**村,张某甲一人进入被告人孙某某家中,随后张某乙也赶到孙某某家中。在孙某某家二楼,张某乙、孙某某、张某甲三人商谈交易冰毒的事情。谈好后,张某甲叫王某某将准备购买冰毒的15000元通过支付宝转给她,张某甲再将此款通过支付宝转给孙某某。随后,张某乙将100克冰毒(用4个塑料袋分装,每袋为25克)给张某甲,张某甲随后将该冰毒(用两个空香烟盒分别装2个小塑料袋)装在身上。交易后,张某甲携带冰毒骑着孙某某的摩托车出门,在村口处带着王某某赶到其男友颜某某家中,将上述所购买的冰毒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从中倒出一克左右冰毒给张某甲吸食,作为帮忙介绍的“好处”。当天中午,孙某某到含城街上的建设银行,将张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的15000元(从卡号为62170017000********的建设银行卡上通过ATM机取出14900元,微信发50元,共计14950元)交给张某乙。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接含山县公安局电话通知接受询问,两人在询问过程中均如实供述其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在侦查阶段检举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孙某某银行卡记录、张某甲支付宝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证明、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补充侦查报告书及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
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明知买卖双方系贩毒者而居间介绍毒品交易,涉案甲基苯丙胺1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张某甲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发现漏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七十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 祥
2017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2册、补充侦查卷1册。
3.手机1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