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921号
被告人孙江孙某某,男,1978年8月3日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780803037243018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永安镇水山村水山片背屋组242号浏阳市永安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柯柯彭某某,男,1982年7月3日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207030355430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浏阳市人,住浏阳市永安镇建新村龙井片玉后组98号浏阳市永安镇建新村龙井**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彭柯柯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11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孙江孙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先后4次在其所开设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柯柯彭某某、刘智峰刘某某(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2日,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维也纳酒店其开设的8801房间内,容留彭柯柯彭某某、刘智峰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6月4日,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维也纳酒店其开设的8801房间内,容留彭柯柯彭某某、刘智峰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维也纳酒店其开设的8801房间内,容留彭柯柯彭某某、刘智峰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乐尚城怡程酒店其开设的1213房内,容留彭柯柯彭某某、刘智峰刘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二)彭柯柯彭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17日期间,被告人彭柯柯彭某某先后4次在其所开设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孙江孙某某、刘智峰刘某某、侯义芳(已行政处罚)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彭柯柯彭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维也纳酒店其开设的1718房内,容留孙江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彭柯柯彭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维也纳酒店其开设的1718房内,容留孙江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彭柯柯彭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韦尔斯利酒店其开设的1006房内,容留孙江孙某某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4、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彭柯柯彭某某在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韦尔斯利酒店其开设的706房内,容留孙江孙某某、刘智峰刘某某、候义芳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019年6月24日下午,民警至长沙县泉塘街道长沙县**街道泉塘社区韦尔斯利停车场将被告人孙江孙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7月17日10时许,民警至浏阳市永安镇建新村龙井片玉后组98号浏阳市永安镇建新村龙井**组**号将被告人彭柯柯彭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开房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刘智峰刘某某、侯义芳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彭柯柯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彭柯柯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彭柯柯彭某某均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彭柯柯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彭柯柯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下,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孙江孙某某、彭柯柯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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