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85********,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培训主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号**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1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41969********,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0日被本院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221975********,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北京**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营业部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10月2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孙某某担任负责人的北京某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以发放传单、开产销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宝”、“***壁”等投资项目,并承诺返本付息,共向群众吸收资金2167.1万元。被告人徐某甲作为该公司的培训主管,负责向投资群众宣传并协助被告人孙某某进行日常管理;被告人徐某乙、刘某某先后作为该分公司团队经理、营业部经理,分别参与吸收资金1319万元、6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企业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徐某甲、徐某乙、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拾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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