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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曹某某等3人非法拘禁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279号

1.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号。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镇**村**。因非法拘禁嫌疑,于2019年7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4时许至同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郑某某为追讨赌博借款,将被害人朱某某从澳门带到珠海,并非法拘禁于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永安街**号***房内。

同年7月23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房内解救出被害人朱某某,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郑某某。

同年9月4日,被害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谌某某、胥某某等的证言;4.书证;5.辨认、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晓跃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曹某某、郑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2卷;

3.随案移送涉案光碟共3张、被害人朱某某出具的《谅解书》1份(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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