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路**号,现住金堂县**小区**栋**单元**楼**号。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随意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日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1 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等人在位于金堂县三星镇学府大道希望未来城广场一烧烤店吃饭时,因被告人孙某某招惹过路的刘某某、向某某而引发口角,随后孙某某用拳头击打向某某脸部,将刘某某踢倒在地,与孙某某一起吃饭的被告人朱某某也上前对刘某某、向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在被双方同伴和烧烤店老板劝开后,被告人孙某某与朱某某抄起啤酒瓶准备殴打前来劝架的烧烤店老板,后被朋友劝开。群众报警后,办案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金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向某某身体损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蓉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现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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