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莹莹”),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园**村**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村**号楼**栋**号,现住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某某(绰号“朱老三”),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楼**室。2017年11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阎某某、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3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4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于2020年5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在其位于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别墅、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家中,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并通过洗码量方式获得赌博网站的佣金。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赌局为孙某某、刘某甲等参赌人员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用于资金结算,并帮助收取赌资。2019年11月12日至13日,被告人阎某某帮助孙某某在赌局现场操作电脑并接受参赌人员投注。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申博赌博的登陆界面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刘某乙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5.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阎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阎某某、朱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阎某某、朱某甲均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少冲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阎某某、朱某甲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冯砚迪,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62229****;被告人朱某甲辩护人崔海霞,天津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20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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