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某某、朱某某等5人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8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71994********,侗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路**宿舍,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大专文化,贵阳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居委会**号,现住贵阳市南明区**小区**栋**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2198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现住云关村食品工业园区**栋**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被告人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87********,汉族,大专文化,二手车交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花果园Q区**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26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8日);因案情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5月4日至2020年5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在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任辅警的工作之便,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办理大量居住证凭证,并以每个人民币10元至1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沈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53940元,沈某某再将该居住证凭证以人民币35元至150元的价格出售给需要办理居住证凭证的客户。

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在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任辅警的工作之便从2019年2月至今办理600多个居住证凭证,并以人民币20元至4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朱某某、王某某、金某某、蔡某某、“夏平驾校”、“驾照快办”等人。王某某、金某某等人再将该居住证凭证以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价格出售给需要办理居住证凭证的客户。

被告人金某某自2019年7月至11月,向孙某某购买居住证凭证共计477个。其收到孙某某办理好的居住证凭证照片后,自行在其工作电脑上重新制作打印,并使用其私刻的“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印章盖印后出售。

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延安中路派出所联合治安大队将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的嫌疑人孙某某、朱某某、王某某、金某某抓获。2019年11月25日13时许,将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嫌疑人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金某某私刻“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中华中路派出所”印章一枚。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复印件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某、某某某、蔡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5.电子数据:孙某某与金某某、蔡某某、杨春洪、王某某等人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朱某某与沈某某、何湖、某某某微信聊天、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沈某某买卖居住证凭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沈某某、金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沈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金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1222****;被告人王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印章1枚,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2份;

5.手机5部。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