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9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阳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仙桃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租用仙桃市干河办事处肖台村3组一间民房,将标示为性保健类的半成品原料及包装盒运送至此进行包装、销售。自8月中旬,被告人孙某某雇请李某某、阳某某在仙桃市**村**组**号民房进行性保健品的包装生产,孙某某负责性保健品原料的购买及成品销售。2019年9月5日,仙桃市公安局联合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场所查获,抓获被告人李某某、阳某某,现场扣押“每粒坚”、“蓝金伟哥”、“金牌玛卡”、“硬中硬”等共计17大类、19个品种的性保健品成品以及产品包装物。经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性保健品中有18个品种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经查,被告人孙某某销售性保健品的金额为1299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主动向仙桃市公安局彭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仙桃市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款物22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覃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3.检验报告;4.检查、辨认笔录;5.讯问视频;6.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阳某某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而进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峻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阳某某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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