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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某寻衅滋事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孙某乙,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559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003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平顶山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8月24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约被害人赵某某到平顶山市**路的*****酒店****房间打麻将赌博,赵某某带着当时一起上网的被害人张某某、袁某某、陈某某到达该房间。赵某某与孙某某、同案犯李某甲(已判决)等人以“麻将推饼”赌博,次日0 点半许,孙某某离开,不久约同案犯孙某丙、陈某甲(二人已判决)、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回到该房间,陈某甲、李某某参与“钓鱼”赌博,因“空喊”押注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孙某某、孙某丙等人将赵某某放在麻将桌上的约四千元钱抓走,并将麻将桌掀翻,孙某丙、孙某某、陈某甲、李某某对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袁某某进行殴打,并以赵某某玩假牌为由,威逼赵某某承认欠他们10 万元钱。孙某丙让李某甲开车拉着陈某甲、李某某等人与赵某某一起到赵某某家中取钱,途中李某某叫了两人,再次对赵某某进行殴打。到赵某某所住小区,李某甲在车上等待,陈某甲、李某某等人与赵某某一起上楼,逼迫赵某某写下10 万元钱的欠条,赵某某母亲报警,孙某丙听说后与其父亲赶至赵某某家中,并对警察说双方协商。后孙某某让李某甲、穆某某回到*****酒店将****房间打扫整理。之后孙某丙、陈某甲、李某某等人又将赵某某带回至宾馆,在宾馆内又逼迫赵某某给他们转账1800 元。赵某某当庭供述该款系还孙某丙的欠款。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芦某某、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孙某丙、陈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

检察官助理:崔乾雷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顶山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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