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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某等诈骗、传授犯罪方法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身份证号码3212832000********,汉族,大专文化,系江苏**学院学生,住江苏省扬州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镇**村)。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身份证号码4509222000********,汉族,中专文化,系广西**学院学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陆川县**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身份证号码370724200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临朐县**镇(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朐县**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身份证号码4305211997********,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贵州省纳雍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镇**村)。被告人贺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未被收押,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贺某某涉嫌诈骗罪、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诈骗罪,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决定并案处理,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在2018年底加入“盛宴”家族群,网名“盛宴小绝”,通过群内聊天得知该群专门从事QQ诈骗,冒充明星的QQ号开群,以返利活动为诱饵,骗取他人钱财。群内每天发一些编好的诈骗文本,教授如何冒充明星和粉丝互动。刘某某学习了整个诈骗的套路并将文本收藏起来。之后,被告人孙某某加入“盛宴”家族群,网名“盛宴轩”,认识了被告人刘某某,刘某某将如何假冒明星建群、如何冒充明星及助理、如何骗取粉丝信任、如何使用编好的诈骗文本等传授给孙某某。此后,孙某某在一些QQ群诈骗的过程中,刘某某进群当管理员,帮助孙某某做“返利成功”、“退款延迟”和“账单”等虚假图片,让被害人相信返利是真实的,进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被告人孙某某为了实施诈骗,从辛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包装好的杨颖、迪丽热巴、赵丽颖、李现等“马甲”明星QQ号,在网上发布虚假的返利活动(充值200元返现1000元,充值300元返现1500元等等)吸引被害人进群,主要针对的是追星的未成年学生,在群内利用购买的小号冒充明星及明星助理与被害人互动,让被害人信以为真。被害人愿意参加活动后,孙某某会与被害人私聊,让被害人添加微信,在微信内扫码支付,在支付成功后,孙某某会以转账没有备注、签证、需解除故障、解除风险、需要激活等理由,进行连环诈骗。

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认识并接触“Q诈届”的人,找到了提供收款二维码的渠道,专门为诈骗收取钱款。在实施诈骗前,孙某某联系李某某和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李某某在孙某某开群诈骗的过程中,用QQ与孙某某保持沟通,了解诈骗的实时动态,并根据孙某某诈骗的需要提供相应的二维码进行收款,再利用自己的渠道将钱款多次流转,最终按照比例以发支付宝口令红包的形式进行分成。支付宝、微信商户二维码扣除18%,将82%返还给孙某某,个人二维码扣除15%,将85%返还给孙某某,李某某提成6%;花呗的二维码扣除50%,将50%返还给孙某某,李某某提成20%。经调取孙某某支付宝口令红包的记录进行核算,孙某某实施诈骗非法获利194809.93元。经调取孙某某与李某某现有的QQ聊天记录进行核算,李某某参与诈骗的数额为99463元。

被告人贺某某明知宁某某(另案处理)实施违法犯罪,仍将自己的微信收款码提供给宁某某,并在钱款到账后按照宁某某的要求转到宁某某的微信里。经核查,贺某某涉案金额5776元。

2019年8月22日,居住在谢家集区的被害人马某某(2007年4月出生)被孙某某连环诈骗10次,刘某某在群内提供帮助,被骗数额合计为15428元。马某某被骗后到谢家集公安分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转账情况查明,其中13276元通过李某某提供的二维码进行收款。李某某联系的宁某某和申某某(另案处理),宁某某联系的贺某某,贺某某提供二维码帮助收取5776元转给宁某某。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贺某某、刘某某等人抓获。从孙某某处扣押现金95059元,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手机四部,银行卡四张,物联网专用卡两张,金吊坠手链一个。从李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

公安机关通过扣押的手机、电脑进行数据调取和恢复,同时经过侦查、协查,在全国范围内发现大量孙某某等人诈骗的事实,数额合计为78878.56元,其中刘某某参与的数额为4055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平板、电脑等;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QQ、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3.证人辛某某、曹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李某甲、罗某某、李某乙等人陈述;

5.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贺某某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某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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