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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某等4人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19〕858号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局**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村**号,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74********,回族,专科文化程度,**局**处**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花苑**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滨海公安局滨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盖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孙某某酒后到被害人申某甲、田某某的儿子申某乙**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索要高利贷,用脚猛踹家门,砸碎楼道内玻璃。后申某乙姥爷报警,胜利派出所处警民警对孙某某进行了批评制止,告知其到法院或双方协商处理。之后,被告人孙某某不顾公安机关批评制止,再次纠集多人到被害人申某甲、田某某东营区**街**号楼**单元*室的住处滋事,对申某甲、田某某进行辱骂,踹坏了铝合金门,对申某甲实施了殴打。

2015年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将被害人申某甲叫到东营区北一路与兰州路路口西南角一住宅楼内,为使申某甲尽快偿还高利贷,孙某某、李某某等人不断对申某甲进行辱骂、恐吓,并不允许申某甲吃喝,直至下午2、3点钟,申某甲被迫签写了一份“允许孙某某入住申某乙**小区房子”的协议。

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指使盖某某带人到被害人申某甲的儿子申某乙**局**中队的办公室滋事,给申某甲施压,使其尽快偿还高利贷,盖某某便纠集多名男子到申某乙办公室进行打砸,后申某乙同事报警,盖某某带人离开。

2014年5-8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孙某某、盖某某、赵某某等多人先后多次到被害人秦某某、王某某的东营区商贸城**陶瓷砖店内索要高利贷,期间,李某某指使盖某某、赵某某等人控制一楼,对店员进行辱骂、恐吓,驱赶顾客,干扰营业,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在二楼对秦某某伟进行辱骂、恐吓,并多次限制秦某某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纠集盖某某等多名男子强行闯入秦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采用辱骂、恐吓方式向秦某某、王某某索要高利贷,王某某要求他们离开,他们拒不离开,后王某某报警,胜利派出所民警处警离开后,李某某便安排盖某某等多名男子将秦某某、王某某及家人强行从家中驱离,盖某某等人以倒班形式强行居住在秦某某家中。秦某某承诺尽快偿还款后,李某某安排盖某某等人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它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多次结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和经营;结伙进入他人家中,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盖某某多次结伙辱骂、恐吓他人,干扰营业,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结伙进入他人家中,经住宅主人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结伙辱骂、恐吓他人,干扰营业,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盖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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