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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刑检刑诉〔2019〕679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编号220104198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曾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11996********,满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9月12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末,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李某某在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吉发广场**区**室长春市**美术品有限公司,谎称苏某某“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字画(人民币1500元购入)具有极高的收藏价格和升值空间,伪造深圳立信国际拍卖公司委托书,谎称深圳立信国际拍卖公司可接受委托拍卖该字画,以人民币96万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安某某出售,造成被害人安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51万元。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上述地点,谎称苏某某字画(人民币1500元购入)具有极高的收藏价格和升值空间,与被害人赵某某共同出资人民币19.8万元的共同购买苏某某字画,共分收益,致使被害人赵某某实际损失人民币10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某某诈骗1次,共计51万元,被告人李某某2次,共计6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深圳立信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委托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伏某某、姜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诈骗私有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   秦晋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2.证人名单一份;

3.卷宗三册;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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