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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李某甲容留、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无固定职业,深圳市南山区**镇**村**栋**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21983********,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泸溪县,无固定职业,住深圳市南山区**镇**村**栋**。2016年12月1日因卖淫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租住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勘一村140栋的房间用于容留、介绍彭某某、余某某等卖淫女卖淫,收取介绍费之后二人予以平分。其中,孙某某于2019年11月6日、10日和14日三次介绍卖淫女向李某乙(已被行政处罚)卖淫;孙某某、李某甲于2019年11月14日介绍卖淫女向嫖客游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卖淫。

2019年11月14日,公安机关在南山区西丽大村140栋附近将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避孕套一个(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面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余某某、游某某、彭某某、保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被告人孙某某辨认出李某甲、彭某某、余某某;证人游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孙某某、彭某某;证人彭某某辨认出游某某;证人保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图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容留、介绍2人以上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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