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697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庐江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2008年12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8年12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八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1********,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合肥市,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号**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81972********,汉族,出生地安徽省颍上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街道**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孔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6********,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初中肄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街道**队**号。2018年12月1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0********,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西县,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街**号。2019年5月25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2********,汉族,出生地安徽省肥东县,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孙某某在合肥市包河区郎溪路与历口路交口小卫岗村一民房、合肥市**开发区**路**路交口一民房开设牌九赌场,聚众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先后雇佣被告人李某甲、吴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乙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孔某某负责抽水,其中瑶海区戚继光路与襄水路交口民房由被告人杨某某提供。2020年2月27日凌晨,公安民警在合肥市瑶海区**路**路交口民房内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孔某某、李某乙、吴某某、杨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同时查获牌九及赌资人民币17795元。至案发,该赌场抽头渔利达人民币8万余元。2020年3月3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沈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5.提取笔录、微信交易明细;6.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牌九赌场,其中孙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孔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民法院
检察官:杨雪芳
检察官助理:朱苗苗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联系方式1525693****)、李某甲(联系方式1822614****)、李某乙(联系方式1595197****)、孔某某(联系方式1885602****)、吴某某(联系方式1386619****)、杨某某(联系方式1385696****)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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